1987WEB视界-分享互联网热门产品和行业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短视频 > 正文

短视频

抖音诉百度侵权索赔百万被驳回,这场国内短视频版权首次诉讼案具有怎样的意义?

1987web2023-04-01短视频235
附上老同学的这篇文章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15秒短视频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附上老同学的这篇文章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15秒短视频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再附上媒体报道的法院的裁判要点:

第一,谢某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制作者,微播视界公司依据谢某的许可,取得了一定期限内的该短视频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二,百度在线公司是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Android系统)的经营者,应对该软件的应用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百度在线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第三,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的选择、编排,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并且带给观众积极向上的精神享受,具备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第四,被控侵权短视频系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ID 为451670)提供;第五,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谈几个我认为的本案的意义:

第一个,确认了(涉案)短视频具有独创性,且创作难度较高,所以具备著作权,属于类电影作品(实践中不一定每一种小视频都属于类电影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让很多做小视频原创的个人和团队在今后版权保护方面更加心里有底,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事实上关于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案件,本案不是第一案,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检索)。也给了很多创作者维权提供的方向和动力。拿本案为例,作者和平台都还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即百度伙拍小视频中的用户)主张侵权责任。未来其他的创作者认为自己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也可以自己依法维权。

第二个,确认了抖音公司作为平台对于创作者的作品的权利,即依作者许可(一般就是注册的时候签订的用户协议)获得一定期限的短视频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的权利,为了方便理解,我截取了用户协议中关于这部分的内容。这奠定了抖音公司作为平台的诉讼主体资格。未来抖音平台依据该权利可以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合法的维权,保护抖音上作品的版权。作为平台来说也可以保障其内容和流量不会被其他不劳而获的平台截胡。

第三,关于避风港原则,一方面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减轻其作为技术中立的平台对于内容过高的监督成本和比较重的义务。即在被侵权人提出删除等主张时,及时删除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详见侵权责任法。另一方面也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警戒,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明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实践中,避风港原则屡试不爽,本案就是一个例子。

实践中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一有人申请就给删除,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内容就等于流量,尤其是有争议的内容,更意味着流量,如果对于内容有要求过严就会损失流量。另外一方面就是吃定了别人维权成本搞。过去出现很多专门进行删帖的公司,还有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员工违规承接删帖的活赚外快(有的已判刑)。往往删帖都是打电话,发邮件都没用,发了律师函也不一定有用,一到法院立案,乖乖的撤下来。笔者当年为了给老板删帖,又是发邮件,又是打电话,又是发律师函,最后去了某库总部,工作人员先说没有窗口部门负责接待,只能线上解决,后来干脆说你们直接去起诉吧。

这里我多说几句,为什么明明知道有避风港原则还要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而不直接起诉侵权人呢?个人觉得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新闻点不够,本案即便认定为侵权,赔偿的的金额也不一定有多大,所以这个案件的价值还不在于获得赔偿,而两家大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之争具有更大的价值。第二,我相信未来还是会向很多侵权人进行诉讼,但是诉网络侵权的侵权人其实相对来说比较麻烦,找这个主体就要费半天劲,另外即便认定侵权,赔偿的金额也不好说是多少,即便赔偿金额大,一个自然人的可执行能力也相对较小。这种案子未来比较适合批量外包,风险代理

综上,案子有一定的代表 意义,并且还在新开业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所以比较受关注。其实对于小视频等新形态的作品,个人认为未来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