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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短视频泄愤?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1987web2023-08-22短视频159
正宗黑厂!黑厂搞传销!

正宗黑厂!

黑厂搞传销!

这个厂那么黑,你们这些供应商不怕挨坑?

穷死不要进这个厂!

在网络平台的2条短视频中

这一声声吸引眼球的控诉

瞬间吸引了很多网友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短视频平台日益成为公众日常沟通联系和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工具,但随之而来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质量参差不齐、内容抄袭等。还有人在遇到纠纷时,不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反而通过短视频平台诉诸网络泄愤,侵害他人的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带来最近一起真实发生的案例。

案件回顾

某公司在中山从事照明业务。2022年10月,刘某入职该公司。工作不到两月,刘某觉得不理想,于是在11月底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因公司不同意,刘某于12月份自行离开公司,该公司遂以刘某没有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为由,扣减了刘某11月份工资。

凭什么扣我工资!对公司的做法,刘某很不服气,但他却没有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而是自行制作短视频,2次在网络平台发布泄愤。

在视频里,刘某以公司为背景,配上了黑厂传销离厂丢工资、穷死不要进这个厂等字幕,并在评论区里对自称该公司的供应商的用户发表:那么黑你也供应不怕挨坑等言论,对网友的留言,刘某也多次回复评论:这家公司是黑厂!。

刘某的言论瞬间引起了网友的围观,其他用户也跟着回复欠货款的时候老板会躲起来多多转发正能量正宗黑厂还有人会去踩坑的等评论。在看到两条短视频点赞数1815次,评论数超500次后,刘某删除了相关视频。公司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将刘某告上法庭。而刘某认为,自己只是为了讨薪,并非恶意、故意攻击、造谣该公司。

法院判决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发布的不实言论,使该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生产经营以及经济效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根据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性质、侵权后果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刘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言论发生影响的范围等因素,依法判决:刘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向原告公司赔偿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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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陈玉珍表示,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案中,刘某虽被拖欠工资,但并不代表其可以肆意侵害他人名誉权。如发生劳务纠纷,应循法律途径解决,如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通过网络平台发表不实言论。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中,一句恶意的评论,一键转发的谣言,甚至一个不经意的点赞,经过一次次传播后,影响力可能被无限放大,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网友在网上发布言论时,更须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害者,在发现自己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保全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原标题:《拍摄短视频泄愤?法院判决:道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