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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培训(4):从虚假宣传到刑事诈骗,短视频培训二次转化的套路

1987web2023-10-10短视频174

短视频培训企业通过引流→转化→售后的方式销售其制作的课件后,将学员信息转卖给第三方公司,事实上造成了短视频培训的第二次转化。二次转化过程中,第三方公司通过虚假承诺、收预付款、注册小店、虚假交易、升级收费等五个套路,向学员继续收取费用。

阅读指南

1.一转到二转:从虚假宣传到刑事诈骗

2.短视频培训的二次转化套路

3.短视频培训二次转化的事例

4.写在最后的话

5.相关链接:二次转化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转到二转:从虚假宣传到刑事诈骗

二次转化是相对于初次转化而言的,是一种将意向学员分两次营销的接力、持续行为。初次转化(又称一转)是指在短视频培训领域的引流→转化→售后模式中,通过发布短视频广告获得流量后,工作人员进一步锁定意向学员名单,并在微信聊天和直播间宣传中将意向学员转为正式收费学员的过程。

而二次转化的发生,在最开始是因为一转企业面临售后投诉等问题,为逃避监管和责任,将学员名单(甩包)转卖给深圳等地的第三方公司,达到转移矛盾和纠纷的目的。后来,这些一转企业发现转卖学员信息不仅是转移纠纷的有效途径,还能从中赚到钱,便成为大部分一转企业的常用手段,由此造成此类二次转化的第三方公司在全国各地蔓延。

二次转化以短视频培训的初次转化为前提,对意向者分两个阶段和不同的主体进行了两次转化。相较于短视频培训企业的一转,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表现为:

(1)流程不同。一转是在获取意向者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后,通过电话(或微信)沟通,将意向者转化为收费学员的阶段。由于有一转的前期铺垫,二转的流程比一转更为直接,实施欺诈的对象也更为集中。

(2)转化率不同。一般来说,一转的转化率大概为2%-5%;而二转的转化率根据不同的程度达到80%以上。而且在一定的时间段,一转的退款和投诉量得到大幅度的降低。

(3)行为性质不同。一转行为可能因其事前的虚假宣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或者因培训的内容、服务、质量而引发投诉,大多数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二转行为则因企业虚构事实、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收益等行为使意向者陷入认识错误,财产损失更大,涉嫌刑事诈骗。

此外,因二次转化是以获取学员信息为开端,而学员信息的来源可能是三个方面:一是抖音等平台提供广告的方式:二是其他行业和平台数据倒卖或者截流:三是企业通过自媒体等方式开发的免费流量。在上述这些一转学员信息获取过程,以及一转企业将学员信息转卖给二转企业的过程中,并未得到学员的同意或者授权,达到一定的条件,一转企业和二转企业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短视频培训的二次转化套路

以短视频创业为幌子的二次转化抓住了意向者想轻松创业、致富的心理实施欺诈,其本质是学习、创业、致富需求的一种延伸。常见套路是一转→获客→二转→案发,具体如下:

1.一转

一转是指短视频培训初次转化阶段,由短视频培训企业通过引流→转化→售后的方式,向学员销售其制作的课件或播放(回放)其录播的课程,将意向学员转化为付费的正式学员的阶段

2.获客

学员缴费后,短视频培训企业以合作方式,将学员信息转卖给第三方公司

目前,短视频培训企业通常将学员信息以600-800元/条,转卖给全国各地的第三方公司。

3.二转

第三方公司通过虚假承诺(托管经营)→收预付款→指导注册抖音小店(或Tiktok跨境电商)→虚假交易(返利)→升级收费(笫二次欺骗)的流程对学员进行二次转化。

(1)虚假承诺

第三方公司获得学员信息后,与学员取得联系,虚假承诺获取学员信任。如声称帮助带货、承诺帮助开店、承诺全国托管运营并赚钱、承诺付款成功后,获取官方邀请码,0粉丝开通Tiktok小店,开通小黄车,帮助运营独立站点,进行直播等,对学员进行宣传。

(2)收预付款

在对学员洗脑成功后,以开通抖音(Tiktok)小店需要提供货源、打通销售渠道等为由,收取预付款或押金,从几百元到上千元,数额不限。

(3)注册小店

在学员缴付预付款或押金后,指导或帮助学员在拓客上注册抖音小店(或Tiktok跨境电商),承诺从货源到售后,我们全程帮助打理。

(4)虚假交易

刷单制造虚假销量:抖音小店注册后,通过第三方刷单机构帮助,以刷单的方式提高学员(虚假)的粉丝关注量、销量等,造成一种运营的假象。

创造虚假收益:通过虚假销量,让学员看起来有收益,然后还给学员发放一部分盈利款(来源于预付款或押金),实际上这些交易都是虚假的。

(5)升级收费

虚构经营事实、制造虚假交易和虚假收益后,向学员进一步洗脑,推出更高的抖音小店等级,如4688创业版、6988进阶版、9988成功版、15988大赢家版等几个版本,并声称现在这个等级流量不足,赚不了那么多钱、等级越高,回本利润更高、升级后一个月1.2万不是问题等,诱导学员继续缴费。

有的企业还会引导学员使用信用卡、花呗或京东白条支付,谎称免息贷款,实际上是要缴付利息的。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4.案发

(1)发现问题

在学员缴纳费用的一段时间后,会很明显感觉到服务质量下降、交易数量下滑、收益停止等现象,进而意识到被骗。比如有的学员发现,所谓的运营抖音小店实际上就是去抖音复制别人的链接、自己在金选联盟找达人,粉丝数量一直下滑、没有达到当初承诺的收益等。

(2)申请退款

发现上述问题后,学员会提出退款申请。接到退款申请后,公司会以合同中约定协助对接达人,我们只是帮助而已,实际对接要你自己操作、按照合同只能退所有金额的10%、我们是正常教学,是你自己的原因不学,只能退5%等借口不退或者少退。

(3)引发投诉

面对公司不退或少退的答复,学员可能会选择投诉,如在黑猫投诉、华声在线、12315、政府官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同时产生数量巨大的信访行为。

(4)公安机关介入

发起投诉后,可能会引起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针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二转公司,市场监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今年6月份开始,浙江、河南、四川、重庆、江西等地公安机关对湖南、江苏、贵州、四川、重庆、深圳等地的数十家二转公司及短视频培训公司关联人员以诈骗罪进行抓捕。目前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

短视频培训二次转化的事例

2023年1月,王某在抖音刷视频的时候,刷到了一个短视频剪辑和带货的广告,内容大致是粉丝不到1000人也可以挂小黄车卖货,对方提供短视频,只需简单剪辑即可。后成都中忻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李老师加王某微信,并邀请进入直播间,宣称每天提供一条短视频并负责开通小黄车等等,只需要786元,在对方的各种虚假夸大宣传及引诱下,王某交费786元。(一转阶段)

后把王某推送给一个叫露西的工作人员。后露西老师以各种理由推辞不开通小黄车,并诱导王某开通抖音小店,通过提供其他人报名的合同,并声称开店上品后15日没有效果退款,引诱王某报名创业板4688元套餐。抱着试试的态度,王某缴费4688元,与对方公司签订了创业板合同。露西老师又把王某推荐给昵称是小瑜的老师,按照她的指导发视频、抖音小店上品,一开始还有销量和收益(通过刷单制造的虚假交易),之后便没有效果。(二转阶段)

意识到被骗,申请退款,后双方就退款问题未达成一致,引发投诉。(事例来源于黑猫投诉)

写在最后的话

短视频培训的一转到二转,是从虚假宣传到诈骗,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过程。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上述二转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二次转化的目的并非销售课程,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其次,二转公司采用的是虚构经营资质、虚构经营事实、利用刷单制造虚假交易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再次,受害者基于二转公司创造的虚假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最后,二次转化的结果是骗取了受害人较大数额的财物。

相关链接:二次转化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第5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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