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个手机花14000余元!天价维修违法侵权知多少?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近日,媒体报道了天价手机维修费相关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湖北省消委专家律师团团长、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祥斌从法律角度为大家盘点天价手机维修事件,以案说法。
据媒体报道:4月4日,王女士的苹果手机突然出现了卡屏的故障,于是她便在百度上搜索附近的苹果手机官方维修店。根据百度搜索结果,通过一个名为中国(苹果)维修服务中心且头像为苹果官方LOGO的客服引导,王女士来到武汉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商广场写字楼21楼2106室进行手机维修。
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说,手机芯片烧坏,想要恢复手机数据的话,要更换手机芯片,芯片是15块一个,一共有750个。王女士表示,先修复一下原来的芯片,修复不了再看要不要换芯片。最终据工作人员所述,更换了750个芯片为王女士修好了手机,费用一共是14000余元。
二、案例分析
(一)维修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第一,维修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该维修店名为客户维修服务中心,名称十分模棱两可,与王女士在百度上搜索的中国(苹果)维修服务中心不一致,没有任何品牌信息,也没有与苹果手机有关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晓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因此维修店应该明确告知王女士维修店的真实情况,是否是品牌授权店等信息。
第二,维修店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本案中,王女士本意是先检查是否能够修复芯片,如若不能修复再考虑是否更换,但工作人员直接在维修时更换新的芯片,并未让王女士自行决定是否更换以达到维修目的,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三,维修店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根据后续了解,如果选择苹果官方售后,苹果手机主板损坏后,需要返厂进行整机维修,没有单独的主板维修报价,整机维修的大致价格是4000元左右。维修店价格远高于官方售后的正常价格,不符合价格合理的条件,因此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维修店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维修店应该在店铺的显著位置对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明确展示,并非仅仅直接告知消费者更换芯片所要花费的价格即可,如果店铺中未显著标示各项服务和商品的价格和计价方法,则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三)维修店存在欺诈的可能性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维修店为消费者提供修理等服务时,不得谎报用工用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根据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维修店在给王女士维修手机的时候,存在谎报用工用料、更换了不需要更换的零件或加收费用等情况,则涉嫌欺诈。
如若能证明维修店涉嫌欺诈,消费者王女士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维修店退一赔三,即维修店在退还2300元的维修费后,还应向王女士支付6900元的三倍赔偿。
(四)维修店应依法接受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维修店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应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有证据证明维修店有谎报用工用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等违反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择维修服务时,可登录官方网站查询相应授权店,尽量选择官方授权的维修机构或有良好口碑的专业维修店,并观察店铺是否依法显著标示商品和服务的收费明细、规范流程等信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维修费用异常高昂的情况,消费者应该保持冷静,不要轻易被维修方的言辞所迷惑。要敢于询问、比较,详细了解维修费用的具体构成,以及是否有其他更经济、更合适的维修方案。
经营者应坚持合规诚信经营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虚假宣传,不故意抬高价格。实现价格透明化,维修费用的明细应清晰列出,包括维修项目、所需材料、工时费用等,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维修费用的构成,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经营者应注重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关注消费者的需求和反馈,不断改进服务方式。
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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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来源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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